你常上網購物嗎?你知道從今年1月起,網購「個人衛生用品」,只要一拆封將不能退換貨嗎?只是,個人衛生用品涵蓋哪些商品,在新的規範中卻沒界定清楚。

民眾:『(原音)保險套是「個人衛生用品」,皮鞭不是...這我還能理解,那像那個按摩棒呢?這種東西應該界定的更清楚一點吧,按摩棒1支這麼貴...。』從今年1月1日開始,以網路等通訊交易方式購買的7大類商品,包含蛋糕、報刊、電子書等,將不再享有7天鑑賞期,相關準則也提到,像內衣、內褲、刮鬍刀等個人衛生用品,因考量衛生安全,一經「拆封」就不能退換貨。

不過,針對何謂「個人衛生用品」,準則內容僅舉例內衣、內褲、刮鬍刀等3樣,其餘商品該用什麼樣的方式界定,並沒有明確說明,因此,各家網路業者的認定方式大不相同。

◎內衣是、睡衣不是 情趣商品不全是

台北市法務局日前抽查發現,有多數業者將部分「一般商品」也列入「例外商品」,甚至將情趣用品全都列為「個人衛生用品」,影響消費者權益。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指出,「內衣」是個人衛生用品,但「睡衣」不是;「保險套」算個人衛生用品,但「皮鞭」不是。何修蘭:『(原音)所謂「個人衛生用品」是說跟人體的私密處接觸比較深的那些物品,皮鞭打哪裡都可以,不見得是跟人體個別私密處比較接近的東西,那就是「一般商品」。』

這項準則實施9個月來,已出現不少關於「個人衛生用品」的網購申訴案件,其中,較令人難以界定的就是耳環,尤其是穿針式耳環。有一名女性投訴者向消基會反映,自己買了4副穿針式耳環要送給朋友,但收到物品拆開後,發現和原先在網頁上看到的有落差,所以決定退貨,但業者說,耳環屬於「個人衛生用品」,如果拆封了就不能退。

◎耳環不給退 夾鏈袋解套

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表示,雖然業者認為耳環算個人衛生用品,且強調這名消費者已經拆封,不過,消基會進一步看到商品後,發現這耳環是用透明的夾鏈袋包裝,也就是能將商品包裝回復成「未拆封」狀態,因此,最終讓業者願意接受退貨。陸雲:『(原音)她要送給人,她當然希望買她喜歡的送給朋友,結果發現這不是她所喜歡的,所以就是退給對方(業者),對方是說妳已經拆封了,她說我是拆封沒有錯,但是你那個是屬於鍊條式的,一拉開來就可以把東西取出來,那把東西再放進去,拉鍊一拉又恢復原狀,所以這應該不算是什麼拆封,後來業者也接受,這個我們協助她後來是退(成功)的。』

這名消費者因「拆封狀態」申訴成功,但問題是,耳環到底算不算是個人衛生用品?我們詢問民眾,看法大不同。民眾:『(原音)我個人覺得不算耶!因為那個酒精消毒一下應該還好吧!』民眾:『(原音)可能算吧!因為它穿過耳朵,耳朵也是容易受傷。』民眾:『(原音)我覺得是個人衛生用品是因為耳朵有可能會化膿。』民眾:『(原音)耳環的話,可能「掛戴式」的應該是可以退吧!(記者:那「穿針式」的,妳就覺得不行?)對對對!因為算是插進去,別人再用的話,會有點不衛生。』

◎耳環是嗎? 中央地方看法不同

不僅民眾看法不一,連地方消保官和中央消保處的認定也不盡相同,何修蘭說,耳環不是個人衛生用品。何修蘭:『(原音)業者不能直接就說這個是穿針式的耳環,你只要拆了,我就不能夠讓你退,沒有這種道理,因為它不是個人衛生用品,就是沒有在那個7項特殊排除商品之內,所以耳環就是「一般商品」,那一般商品就適用一般商品的無條件解除契約的規定適用。』

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則表示,夾戴式耳環和穿針式耳環可能要分開界定。吳政學:『(原音)我可以傾向「夾戴式」沒有所謂的個人衛生的問題;但是,「釘掛式」部分,我覺得還是要去做一個討論,才能確定。』

除了耳環難界定,接下來這個商品,包括縣市消保官和消基會都接過相關的申訴案件。陸雲說:『(原音)消費者網購去買了2件泳衣,後來收到之後發現泳衣的尺寸不合,所以他第二天就申請退貨了;後來業者說,因為這個泳衣是屬於貼身衣物,不能退還。』

◎泳衣難解 消保官好累

泳衣能否算在「特殊商品」,只要拆封就不能退呢?也是眾說紛紜。民眾:『(原音)不算耶!我覺得它應該要可以退,因為你想想看,你在網路上買,然後你回家以後你試穿,覺得根本就穿不下或尺寸不合,你不讓我退也很奇怪吧!』民眾:『(原音)我覺得泳衣應該就跟內褲一樣吧!如果內褲算的話,那泳衣當然也算啊!』民眾:『(原音)我覺得泳衣算!你試穿泳衣的話,可能會接觸到私密皮膚的部分,所以我覺得那算是衛生用品的那一塊。』

吳政學說,泳衣真的很難判定。吳政學:『(原音)泳衣到底算不算?假設你把它拆封穿了進去,它跟衣服內衣我們會覺得比較接近一點。(記者:接近內衣內褲?)對!不過,我覺得這個我們同仁有不同見解,他說你去實體商店,泳衣你去買的話,你還是要試穿,所以這塊比較難去認定。(記者:那像沐浴乳那一種呢?)沐浴乳...哇!這個...這個就當初沒有去討論到....。』

包括沐浴用品、彩妝用品、棉花棒、耳機等林林總總的產品,會不會被視為個人衛生用品,準則裡都沒有明說。地方消保官坦言,真的有太多東西需要解釋。何修蘭說:『(原音)那個法律概念太不明確了嘛,我們消保官要花很多時間去解釋耶!現在商品很多耶,如果發明了一些奇怪的、新的情趣用品,我們連那是什麼都不曉得,我們要怎麼樣去認定呢?所以我們困難點在這裡。但是,我們實際上處理的時候,會發生爭議的話,是我們消保官會依照我們當初在訂法的時候相關說明的依據,去解釋給業者聽,不是業者說要怎麼樣就怎麼樣。』

既然有些東西難以區分,那麼能否讓通訊交易比照實體店面,如果實體店面可提供顧客試穿、試用的商品,就不能在網購時被視為個人衛生用品,對此,吳政學說,可成為參考指標。吳政學:『(原音)這沒有討論過,所以不知道能不能這樣做,我覺得這是一個參考的指標,但是還是要進一步的討論。』

◎要告知、已拆封 才算例外情事

另外,雖然包含個人衛生用品在內的7大類網購商品,今年起不再適用7天鑑賞期,不過,準則中有特別強調,業者有告知消費者「合理例外情事」的義務,也就是說,如果網購業者在網站上,沒有特別標明這些商品屬於特例,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,仍可主張適用7天猶豫期。台北市法務局日前抽查網購標示時也發現,24家業者有13家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,比率超過5成。

國人也要注意,網購個人衛生用品無法在7天內無條件退貨的前提是「已拆封」,消費者如果沒有拆封,就都能退貨;若遇上的是瑕疵品,則無論是哪種商品、無論是否拆封,消費者仍可依民法的瑕疵擔保規定,在發現物品瑕疵的6個月內,向業者退換貨。吳政學表示,今年有幾個申訴案例,明顯是業者沒看清楚規定。吳政學:『(原音)現在有兩件沒有拆封,但是業者不讓人退,一個就是內衣、一個就是奶嘴,這就業者的不對。』

新規範清楚載明的部分,業者要知、消費者要懂,才能減少不必要的糾紛;寫不清楚的,消保單位如果分不清,民眾也搞不懂。根據統計,台灣網購頻率穩定的人口約有600萬人,若包含曾有網購經驗的民眾,初估將超過1千萬人,這當中,有部分的消費者遇到不合理,懂得申訴;但有更多民眾可能怕麻煩,會選擇默默收下不合己意又退不掉的商品。新規範上路也一段時間了,的確需要主管機關盡快邀集各方共同審視相關問題。
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B6%88%E4%BF%9D%E9%96%8B%E5%80%92%E8%BB%8A-%E4%BD%95%E8%AC%82%E5%80%8B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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